24年12月31日,歐盟正式發布了雙酚A禁令(EU)2024/3190,于2025年1月20日起生效,并對(EU)No 10/2011做出修訂,廢止了(EU)2018/213法規。
全面禁止雙酚A及其鹽類
禁用范圍包括所有與食品或飲料直接接觸的材料及物品:金屬罐涂層、可重復使用塑料瓶、飲水機、廚具等;實際材料包含粘合劑、橡膠、塑料、印刷油墨、硅膠、清漆及涂料等
豁免條款,僅在符合附件II(表1)的特定用途下允許使用
表1 允許特定用途的雙酚A和其他有害雙酚類物質及雙酚衍生物清單
物質編號 |
CAS號 |
物質名稱 |
材料類型 |
用途 |
要求 |
151 |
80-05-7 |
雙酚A |
清漆和涂料 |
作為液態環氧樹脂的單體或起始物,用于制造容積大于1000升的自承式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
向食品中的遷移量不得檢出。終產品在首次與食品接觸前應進行清洗和沖洗 |
塑料 |
用于制造濾膜用聚砜樹脂的單體或起始物 |
向食品中的遷移量不得檢出。終產品在首次與食品接觸前應進行清洗和沖洗 |
禁止使用其它有害雙酚及雙酚衍生物
除EC 1935/2004第9條規定特殊用途授權以外,禁止使用雙酚A以外的有害雙酚及雙酚衍生物用于生產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授權條件下也應符合附件II,且不得含有任何殘留的雙酚A。
適用“雙酚”和“雙酚衍生物”定義的物質的化學結構如下表:
(EU)No 10/2011的修訂
刪除了(EU)No 10/2011正面清單中的No 151(CAS No 80-05-7雙酚A)和No 154(CAS No 80-09-1雙酚S)并在第6條“未納入正面清單的豁免”中加入:作為對第5條的豁免,雙酚A(CAS No 80-05-7)和屬于本法規(EU)2024/3190定義范圍內的其他有害雙酚及雙酚衍生物,只能用于制造符合該法規的塑料材料及物品。
符合性要求:
為了驗證符合本法規的要求,應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法規(EU)2017/625第34條選擇適當的測試方法。
在選擇驗證食品接觸材料或物品不含雙酚A和其他有害雙酚及雙酚衍生物,或向食品中遷移這些物質不超過指定的檢測限或特定遷移限的方法時,適用以下附加規則:
1. 如果歐盟食品接觸材料參考實驗室(EURL)已經開發或推薦了一種方法,應使用此方法;
2. 方法的檢出限應為1 μg/kg,除非附件II或點1建議的方法中規定了不同的檢出限;
3. 為驗證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及制品不含雙酚A和其他有害雙酚及雙酚衍生物,應使用提取法進行測試。
過渡期要求:
一次性食品接觸制品
l 可銷售至2026年7月20日
l 特殊用途(如保存水果、蔬菜、加工水產品的容器,或金屬外表面有涂層或清漆的產品)可延至2028年1月20日
l 過渡期后仍可灌裝食品并銷售直至庫存耗盡(12個月內)
重復性使用制品
l 首次投放市場截止至2026年7月20日,庫存銷售期至2029年1月20日
l 專業食品生產設備允許延至2028年1月20日
NBTS在此提醒,相關企業應在新規要求下,應逐步停用雙酚A和其他有害雙酚及雙酚衍生物,并尋求其它可替代、不含雙酚類物質的材料以求突破;有需要的情況下,需正確提交符合性聲明以及申請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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