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4日,歐盟發布了(EU) 2025/351法規,該法規對(EU) 10/2011食品接觸材料法規、(EU) 2022/1616再生塑料法規以及(EC) 2023/2006良好生產規范(GMP)進行了修訂,并廢除了(EC) No 282/2008舊版再生塑料法規。
新規將于2025年3月16日生效,在此生效前,符合(EU) 10/2011法規的產品,在2026年9月16日前首次投放市場的,可銷售至庫存用完。
(EU) 10/2011法規修訂內容
條款2范圍強調:
本條例不應影響歐盟或成員國對可用于制造粘合劑、涂料和印刷油墨以及應用于或融入塑料材料和物品的物質的規定。
條款3改進了添加劑的定義:
在塑料加工過程中有意添加到塑料中以達到物理或化學效果的物質,或在最終材料或物品中,并打算存在于最終材料或物品中,包括表面與構成塑料的聚合物結合的固態物質。
新增塑料再加工的定義:
在制造塑料材料和制品過程中,單獨或與來自其他制造作業的材料結合,通過必要的轉移和操作,使這些副產品能夠再次利用,對作為副產品的塑料材料進行重熔、混合、反應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處理的過程。
新增UVCB物質的定義:
未知或可變成分的物質、復雜反應產物或生物或其他自然來源的物質。
新增條款3a高純度:
指用于制造塑料材料和制品的物質,如其所有成分符合其特性,則應視為高純度物質,除非該物質僅含有少量非故意添加的物質,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 符合附錄I表1中物質限值要求的(如有);
II. 根據條款19進行了風險評估并被認為合規的;
III. 已根據管理局通過的相關指導進行了毒理學評估,其結論是排除了遺傳毒性,這些物質在最終塑料材料或物品中的遷移量不會超過0.05mg/kg;
IV. 除了II和III評估以外的風險評估,每種物質的遷移量不會超過0.00015mg/kg。
除此之外,條款4強調只有符合(EU) 2022/1616再生塑料法規的再生塑料才可投放市場,條款8強調用于制造塑料材料和物品的物質,包括由廢物制造的物質,必須具有高純度。
條款17第2段規定,以下情況可適用6dm²/kg的面積體積比進行測試
I. 容積小于500ml或大于10L的容器和其他物品
II. 無法估計其表面積和食品接觸量比例的材料或物品
III. 尚未與食品接觸的薄片和薄膜
IV. 體積小于500ml或大于10L的薄片和薄膜
附件3表2參考編號為07.04的“奶酪”修改表述以及食品模擬物的選擇。
再生塑料和生產規范的修訂
(EU) 2022/1616再生塑料法規:再生塑料材料及制品需滿足(EU) 10/2011第II、III、V章的規定,其中第8(1)不適用于凈化過程的輸入和輸出中的污染物,輸入和輸出的質量和純度應符合本法規。
(EC) 2023/2006良好生產規范(GMP):增加了“塑料再加工”環節的規范要求。
本次修訂法規對企業生產以及再生塑料的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企業,應該嚴選材料,優化工藝,改進質量,確保產品能夠順利通過市場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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