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采用的,用于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商標通過確保商標注冊人享有用以標明商品或服務,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以獲取報酬的專用權,而使商標注冊人受到保護。
農藥產品商標的使用要求
新的《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已于2017年8月1日正式實施,現有的產品標簽與說明書應使用本辦法規定的標簽和說明書。根據新《辦法》規定,在中國境內經營、使用的農藥產品應當在包裝物表面印制或者貼有標簽。同時,新《辦法》對于農藥標簽上使用的商標也作了相關規定。
農藥商標的標注要求
新《辦法》對商標在標簽的位置要求更為嚴格,只允許標注在四角,不再允許標注在邊上,所占面積不得超過標簽面積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號不得大于農藥名稱的字號;老《辦法》中規定商標可以標注在標簽的邊或角。
農藥商標的數量
新《辦法》對于商標的數量沒有明確規定,只要標注的商標為有效的已經注冊的商標即可。因此,一個標簽可以有1個,2個或2個以上商標。
農藥商標的排版
新《辦法》對于商標的排版方式沒有明確規定,當企業使用2個或2個以上商標時,可以上下排版或是左右排版,但是需要滿足商標標注位置、所占面積大小和文字大小的要求。
其他說明
注冊商標可以有償轉讓和授權他人使用。商標所有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被授權的企業不得再授權其他企業使用該商標。
已經獲得登記的農藥產品,核準標簽上可增加其他商標,無需另外核準。
委托加工或者分裝農藥的標簽,應與生產企業的標簽內容保持一致,分裝企業不可擅自在分裝產品標簽上增加其注冊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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